邯郸市欣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欣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民初4546号
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89668410D。
法定代表人:刘芳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欣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3652878G。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欣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7元,由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