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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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5179号之二
原告:海宁市硖石信蓝网络工程队。经营场所: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塘南东路**。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讯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宁市硖石信蓝网络工程队与被告杭州讯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海宁市硖石信蓝网络工程队于2021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硖石信蓝网络工程队撤回对被告杭州讯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80元,合计7940元,由原告海宁市硖石信蓝网络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汪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