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06民初254号
原告河北达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鸿运园小区2-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1954年6月1日,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苗京京,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达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苗京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达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达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达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9元,减半收取1899.5元,财产保全费1431元,合计3330.5元,由原告河北达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