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兆丰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管仲海。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三官庙办事处人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乾。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调解内容如下: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21年1月14日,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61336.54元,并另需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371336.54元,该款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61336.54元,余款律师费10000元原告自愿减免;二、如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其违约,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前述371336.54元之未付部分(律师费10000元不再减免),并要求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371336.54元之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被告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因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73054.5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
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佳
书记员张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