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451号
申请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兆丰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94784922。
法定代表人:管仲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可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执行员  王超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普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