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民诉前调3386号
申请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北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XX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限额4,5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赔偿限额4,5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XX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限额4,5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庆久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高小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长凤
书 记 员 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