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030号 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兆丰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北港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忠旺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被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予以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3元,退回原告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