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巨腾水泥制品厂与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1642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泥制品厂,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8QL2X3P。

经营者:刘问清。

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张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泥制品厂诉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泥制品厂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