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91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11-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张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59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9031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钱包和部分银行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EC××**的车辆,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找,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59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兰晓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