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2号之二
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共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8U94A7N(1-1)。
经营者: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
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张丽。
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诉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