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2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共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8U94A7N(1-1)。
经营者: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
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张丽。
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00元,申请人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