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2号
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共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8U94A7N(1-1)。
经营者: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张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与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其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