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璟、胡良燕,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11-2-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江,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