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820号
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共升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8U94A7N。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11-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与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明确了其应在2021年10月2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2593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其明确表示原告不予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预交诉讼费用而不预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市高新区泰华建材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