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2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分乡场社区敬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35077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计1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