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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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3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701687XN。
法定代表人:邢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琦、项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558705068。
法定代表人:龚仕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8569.01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2元、执行费10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分别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建湖县县城中央华府6幢1701室的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轮候查封)。截至2021年12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38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凤妹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周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