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4376号
原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秀夫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书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路。
法定代表人:龚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龚朴,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百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龚仕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龚朴、江苏百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志立
书 记 员 洪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