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聊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古运河西东昌路南鼎舜花园****公建**。
法定代表人:梁文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1526财保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