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5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195号耀江文欣苑11幢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廖远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上诉人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以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合法通知,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元,由上诉人浙江信嘉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邓习军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