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执他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
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皮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