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120号
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法定代表人:钟飞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路357号2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宗绍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公司员工。
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由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