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速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11民初753号

原告:江西速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冬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陈韦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绍刚。

委托代理人:李小配,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速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讯公司)与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讯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冬,被告依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绍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速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9863.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依网公司将其承接的南昌电信美化天线项目交由原告施工。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尾款及支付事项进行核对、确认,双方签署《关于南昌电信收尾相关事项的协定》,确认剩余结算总额为259270.93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尾款119863.86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南昌电信没有进行尾款结算为由搪塞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上诉请。

被告依网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方提出的2017年1月的协议,其公司没有收到,假设以原告方的协议为准,希望原告方将协议给其公司看一下;2.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数据,其公司有异议,假设数据确认为25万,但在后来的付款中,还剩下余款85000元,对方也提交了85000元的付款申请。其公司认可这个85000元,这个其公司已经确认了。这85000元没有付给原告的原因是因为现在南昌电信还欠其公司10万余元余款。其公司不是不付给原告。现在其公司要把这笔款要回来,还需要原告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但因为现在原告方不配合造成了这个款项南昌电信还没有支付给其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依网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的对账单,将结合庭审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依网公司将其公司承接的南昌电信的工程项目交由原告速讯公司进行施工,双方于2017年1月22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签署《关于南昌电信收尾相关事宜的协定》,在该协定中载明“1、浙江依网与南昌电信的尾款,按照审计金额结算,针对江西速讯科技有限公司队伍剩余结算总额约为小写259270.73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贰佰柒拾元柒角叁分(此金额为含税金额,目前南昌电信尚未支付给浙江依网);2、如南昌电信与浙江依网最终清算的款项与审计金额有所出入,以实际清算结果进行支付;4、上述款项结算,在南昌电信与浙江依网的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成后,施工队提供与南昌电信要求的性质与税率一致的发票,若不能提供产生的税金及相关附加税等直接从上述结余款项中扣除;5、以上款项在南昌电信给浙江依网清算完所有款项且施工队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进行打款清算。双方对此事针对上述事项没有任何疑义。浙江依网公司在南昌电信的上述工程款项结算清楚后,不再有后续任何费用,双方协定后也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2018年6月19日,速讯公司向依网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审计定案金额”为117572.02元,“本次付款申请额”为85530.46元,并于同日向依网公司开出总额为85530.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工程尾款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速讯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速讯公司与被告依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速讯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对南昌电信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义务,依网公司的义务在于按照约定向速讯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根据依网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确认作为发包方的南昌电信一方与依网公司对于工程尾款的最终结算金额为117572.02元,而原告亦认可该结算金额,故本院确认依网公司尚欠速讯公司工程款117572.02元。依网公司辩称其与速讯公司协商按照70%多支付工程款给速讯公司,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辩称根据2018年6月19日的《付款申请书》其欠速讯公司工程款85000多元,但该申请书明确载明“85530.46元”系“本次付款申请额”而非最终付款金额,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速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17572.02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速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子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