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10)杭西商初字第720

原告:镇江华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镇港中新村7区25幢502室。

委托代理人:宗秋萍,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镇兴港西路16号1幢304室。

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531号A号楼第三层西半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宗绍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大高家庄村47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始建立业务关系,截止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购买连接器、电缆组件等产品,价值共计234616.6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计200640.60元,余款33976元一直拖欠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镇江华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3976元,该款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镇江华坚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员 *辽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年二十三

                           书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