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刚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3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55226120Y。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毅凝,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娟,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克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42650D。
法定代表人:沈富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教育,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元月3日,上诉人***刚机械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并提交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8元,减半收取5739元,由***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为纲
审 判 员 王 亮
审 判 员 刘煜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席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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