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6009号之一
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周景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14元,由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丰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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