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泽普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3财保242号 申请人:河南泽普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79号洛阳华夏奇石城二楼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泽普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共计1679421.31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泽普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共计1679421.31元存款,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