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财保34号 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用名:汝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汝州市朝阳东路与云禅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建投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 负责人:***,局长。 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账户:4100********(限额500万元)、中国银行账户:2637********(限额500万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2034********(限额500万元)、中信银行账户:8111********(限额500万元)予以冻结(以上账户共计限额2000万元)。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账户:4100********(限额500万元)、中国银行账户:2637********(限额500万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2034********(限额500万元)、中信银行账户:8111********(限额500万元)予以冻结(以上账户共计限额2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