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2民初2759号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32535622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联系电话:133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58XX****XX。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