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403民初20号
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南街139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桂花苑三期小区1层299—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1,934.00元,由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