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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403民初20号 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南街139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桂花苑三期小区1层299—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0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1,934.00元,由原告四川士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