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2060号
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北延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