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财保50号
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北延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4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4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