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山,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95711297A。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长市乡村振兴促进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东路金融大厦东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81MB1C73405M。
负责人:叶恒田,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天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已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天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元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