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316号
原告:***,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 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