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316号 原告:***,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 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