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欣雨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上诉人安徽爱民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