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2110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