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

**、**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街办皇庄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2088118206440XE。
法定代表人:陈永喜,总经理。
关于**与**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8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熊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