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钟祥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81民初917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钟祥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办皇庄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440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南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076650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钟祥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鄂08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在钟祥市皇庄建筑工程公司货款1537227元至钟祥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裁定提出异议,未审结,异议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