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紫云自治县良雄石材加工厂、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良雄石材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猫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MA6DP8YRJ。
投资人:沈广相。
被执行人: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D幢1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393558475。
法定代表人:魏永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紫云自治县良雄石材加工厂与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良雄石材加工厂支付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含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孔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