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6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金,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苏0116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万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筹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98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到位2491.5元。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