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2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罗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远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医院街**
法定代表人: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
1、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9月14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恒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5169.83㎡,不动产权证号:黄石国用(2015)第00352号),暂不便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便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2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磊鑫
审判员  王润家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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