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罗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远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鄂0704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6,000.00元、违约金41,04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49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相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69,539.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铜都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华杰
审判员 : 章 冲
审判员 : 徐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叶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