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

***与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2民初77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延长,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第一被告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的住所地为咸阳市渭城区,其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其对外经营及参与诉讼均受其上级单位咸阳电信的领导,咸阳电信的住所地也在咸阳市渭城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答辩称,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地点为三原县,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陕西省三原县,且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三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