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

***与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2民初193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居民。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地址:咸阳市秦皇北路。
法定代表人:熊亚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延长,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地址:陕西三原县池阳街中段。
法定代理人:万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朦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咸阳市电信局金秋实业综合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