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北钟祥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480号之二
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旧口镇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3517H。
法定代表人:姬靖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凌晋,男,系**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旧口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65579881B。
法定代表人:郭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北**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881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北**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万元。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诉讼,依法应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6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