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解除工程款扣留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2执恢1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靖国。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鄂0802执恢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