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北钟祥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480号之一
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旧口镇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3517H。
法定代表人:姬靖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凌晋,男,系**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旧口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65579881B。
法定代表人:郭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北**爵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