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翼龙,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8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东宝法院)查明,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建公司)与**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楠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楠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建公司货款1069555元,并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违约金104281.58元及2014年8月2日至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楠屏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建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东宝法院申请执行,东宝法院立执行案号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号。执行中,根据楠屏公司的申请,2015年3月12日,东宝法院作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楠屏公司在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君公司)的工程款1300000予以扣留。2015年6月18日,又作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3号执行裁定及(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东君公司协助提取工程款1300000元。2016年11月23日,东宝法院作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号之六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20日,安建公司与东君公司、李青华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号执行一案,楠屏公司应支付安建公司执行标的款130万元及诉讼费7395元、执行费14138元,合计1321533元,现东君公司与李青华均自愿承诺同意用李青华在东君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该债权已为〔2017〕鄂08**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确认),通过拍卖东君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号综合楼301、401、501、601号房(该房已被东宝法院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的所得价款后,代为楠屏公司优先用于偿还上述执行标的款1321533元。上述拍卖标的物若无法变现或者以流拍价抵付给李青华,李青华同意在70万元范围内,东君公司法人谢树同意在下余621533元范围内,对安建公司承担执行担保给付义务,谢树支付621533元后东君公司应从支付给李青华的执行款总额中予以扣减;二、李青华、东君公司及谢树若按本协议第一条积极配合履行,安建公司自愿放弃(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即(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他权利,包括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东君公司和李青华若不按本协议履行,安建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究东君公司虚假陈述不履行协助义务、李青华作为楠屏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各方当事人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安建公司保留继续执行楠屏公司的权利。
2018年10月23日,安建公司向东宝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后的执行中,东宝法院冻结了楠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31账户的存款。
2018年11月26日,楠屏公司以安建公司和东君公司、李青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各方均在全面推进和解协议的履行,现东宝法院冻结楠屏公司的账户于法无据,请求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东宝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楠屏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安建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后,该院对楠屏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鄂08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楠屏公司的异议。
楠屏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主要理由如下:1、2018年4月20日,安建公司与楠屏公司项目经理李青华、协助执行义务人东君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利益,安建公司不顾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恢复执行后冻结楠屏公司的基本账户于法无据。2、李青华是楠屏公司的项目经理,而且是楠屏公司与安建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受益人,签订和解协议时,李青华具有双重身份,即代表楠屏公司又代表个人。3、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房屋现处于挂网拍卖阶段,东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忽视和解协议的重要意义,冻结楠屏公司的账户不利于社会和谐。4、楠屏公司是建筑类企业,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是准备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综上,请求荆门中院依法撤销东宝法院(2018)鄂08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东宝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协议。2018年4月20日,安建公司与东君公司、李青华签订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其实质内容是作为第三人的东君公司和李青华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楠屏公司偿还相关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楠屏公司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故该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申请执行人安建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东宝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此后,东宝法院依法冻结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楠屏公司的银行账户不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楠屏公司提出的相关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林周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胡少魁
二O一九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清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