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民初1449号
原告: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荆门市钟祥市旧口镇四化路。
法定代表人:姬靖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农场白龙观分场南。
法定代表人:彭万祥。
原告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邱 泉
人民陪审员  徐月华
人民陪审员  马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梦
书记员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