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荆门市某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
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市旧口镇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73517H。
法定代表人:姬凌晋,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荆南大道312号1、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31830594C。
法定代表人:刘永考,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荆门市**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37166.6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对借款本金5037166.67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荆门市**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239元及执行费52802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一年内不予执行,其余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8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钱家圣
审 判 员  罗 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凌
书 记 员  龚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