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财保124号
申请人: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669094803N。
法定代表人:刘开莲,女,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新建村七本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8810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88106C。
法定代表人:王国堂,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卫国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1311181W。
法定代表人:郭金平,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申请人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因双方已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宏飞